2017年9月4日 星期一

如何申請查閱存證信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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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申請查閱存證信函  依郵證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規定,留存於郵局之存證信函副本,自交寄日起,由郵局保存三年,期滿,郵局得銷燬之。因此,在郵局保存存證信函期間,寄件人得持原憑證向原交寄郵局申請查閱或另具副本申請證明;如果原憑證遺失或喪失,仍得以其本人之身分證明申請之。收件如果能夠提供相關掛號號碼及身分證明申請之申請。
  申請時,應按存證信函之存證費半數核計查閱費或證明費,且以等值之郵票黏貼在申請書上,向原寄郵局提出申請。
存證信函可以用外國文字書寫嗎?
書寫存證信函限用本國文字,每格限寫1字,述及外國人名或事物名稱須引用原文者,得用外國文字書寫。
同時交寄2件存證信函,僅收件人姓名、地址不同者,要怎麼辦理?費用怎麼計算?
存證信函如同時交寄2件以上,其內容完全相同,僅收件人姓名、地址不同者,得作成總副本2份,並將各收件人姓名、地址另紙聯記一併交與郵局。除第1件外,餘件按存証費減半收費。

存證信函費用怎麼計算?
存證信函存證費首頁50元,續頁每頁或附件每張30元。
存證信函有什麼用途?
各類國內掛號信函交寄時,以內容完全相同之副本留存郵局備作證據者,稱為存證信函。當事人交寄存証信函,於必要時,可資舉証,但郵局對存證信函之証明,以其正副本之內容相同為限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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